上市公司-颠覆性技术创新(1991-2025)

数据简介

本数据参考孙烨等(2025)文章,以企业发明专利的IPC小类作为技术知识元素,从企业知识基础更新的角度衡量颠覆性技术创新。具体而言,首先筛选上市公司申请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并按照股票代码、专利申请号进行去重;随后,以专利申请年度为准,为每家企业逐年构建前五年(t-5至(t-1)的滚动技术知识库。若企业当年某项发明专利包含的全部IPC小类均未在其前五年知识库中出现,则将该专利认定为颠覆性技术专利;企业年度颠覆性技术创新水平采用当年颠覆性技术专利数量加1后取自然对数衡量,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当年进入既有技术知识边界之外、开展新技术轨道探索的程度越高。数据同时提供前四年(t-4)至(t-1)滚动知识库口径作为稳健性指标,并报告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总数、IPC有效专利数、IPC缺失专利数以及两个窗口下的颠覆性专利数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通常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公开,部分专利还会受到提前公开、审查进度、数据收录及企业匹配时滞等因素影响。因此,以申请年度统计时,最近一至两年的专利尚未完全公开和收录,相关年度的发明专利数及颠覆性技术专利数会明显少于较早年份。这属于专利公开制度和数据截尾造成的右端缺失,并不意味着企业实际创新活动在最近两年显著下降。建议实证研究根据数据更新截止时间剔除尚未完整公开的最近一至两年,或将其仅用于趋势参考。

数据示例

(原始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CSMAR、CNRDS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