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颠覆性技术创新水平测算(2000-2023年)

数据简介

参考孙烨、张艳丽等(2024)《免责激励对企业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影响——有调节的中介效应》一文中的测算方法,以国际专利分类号(IPC)前四位作为专利技术特征标识,若上市公司在第t年申请的专利未在前五年中出现过,则将该项专利认定为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

数据示例

上市公司层面,2000–2023年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