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DID(2000-2025)

数据简介

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DID数据(2000—2025年)覆盖上市公司、地级市和省份三个层面,样本期均为2000—2025年。政策试点方面,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复同意河北(雄安新区)、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开展首批试验区建设;2025年3月国家数据局函复同意天津、河北(雄安新区)、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开展新一轮建设,其中天津、上海、江苏为首次获批。数据以各地区首次获批年份作为试点年份,河北、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记为2019年,天津、上海、江苏记为2025年。

数据文件包括三个层面:上市公司层面共73618个观测、覆盖5641家A股上市公司,字段含公司—年份标识、股票代码、公司简称、行业及行业代码、省份、城市、区县及对应行政区划代码、试点年份、Treat、DID;地级市层面共7722个观测、覆盖29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并附所属地域、胡焕庸线两个分组变量;省份层面共806个观测、覆盖31个省级行政区。

变量构造上,试点年份指样本单位所在省份首次获批试验区的年份,非试点地区为空;Treat为处理组虚拟变量,地级市与省份层面属于试点省份取1,上市公司层面按公司获批当年所在省份是否为试点省份确定,全样本共2637家处理组公司;DID由Treat与“年份≥试点年份”的交互项构成,处理组单位在所属省份获批当年及以后取1,其余取0。使用时需注意,上市公司层面的Treat与试点年份在公司获批当年确定并在样本期内保持固定,而省份、城市、区县字段逐年反映公司办公地,公司迁移可能导致个别年份地址字段与试点省份不一致,应以Treat与试点年份为准;地级市层面将试点省份全部地级市纳入处理组,河北省以雄安新区为试验主体,该省全部地级市均按2019年纳入;2025年首次获批地区的政策效应观测期自2025年起,识别时需关注处理窗口较短的问题。

数据示例

1、地级市

2、上市公司

3、省份

参考文献

[1]曾皓.区位导向性政策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吗?——基于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准自然实验[J].财经论丛,2023,(4):3-13.

[2]李君锐,买生,刘磊.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设立的创新效应:基于供给侧与需求侧双重视角[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4,41(13):45-56.

[3]孙雪娇,范润.数字经济对大中小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鸿沟效应[J].经济管理,2023,45(8):45-64.

(原始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