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数字技术复杂度 | 反射法(1990-2025)
数据简介
参考余典范等(2025)文章,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识别上市公司数字技术专利。识别时仅使用专利主分类号,并将主分类号归并到IPC四位码作为数字技术分类基本单位。计算过程以企业截至当年的累计数字技术专利存量为基础,按“企业-年份-数字IPC4”统计专利数量,进一步计算企业在各数字技术领域的显性比较优势(RCA)。当RCA>=1时,认定企业在该数字IPC4领域具有比较优势,由此构建企业-数字技术二元关联矩阵。
在二元关联矩阵基础上,采用反射法测算企业数字技术复杂度。反射法同时考虑企业数字技术组合的多样性和技术领域的稀有性:企业连接的数字IPC4越多,说明技术覆盖越广;若企业连接的技术领域较少被其他企业掌握,则说明技术稀有性更强。脚本保留企业端第50阶偶数迭代结果作为数字技术复杂度原始值,并按行业类别进行Min-Max归一化,得到取值位于0-1之间的“数字技术复杂度”。
最终结果同时提供两类样本口径和三类处理版本。第一类为全样本口径,即以企业所属行业地区底表为基础,保留底表覆盖的上市公司—年份观测,并将未申请数字技术专利的企业年度指标补为0;第二类为剔除从未申请数字技术专利企业的口径,即仅保留样本期内至少申请过一次数字技术专利的上市公司。每一类样本口径下均进一步提供三版结果:原始版、剔除金融业及ST/PT企业版、剔除金融业及ST/PT企业并对核心连续变量进行1%和99%缩尾版。因此,最终形成“全样本”和“剔除从未申请数字技术专利企业”两大口径,并分别配套剔除金融ST/PT及缩尾处理结果,便于研究者根据实证设计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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